专业号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自然保护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起草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规范性文件,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查、审批、审转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用途管制政策。拟订村庄和小城镇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村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工程管线等市政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造林绿化、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调查,拟订调整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协助开展国家公园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全县相关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现代园区建设和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十五)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六)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九)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构建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框架、信息系统工作。负责县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应急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承办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负责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及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与利用工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二十)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情况。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检查相关工作。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级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落实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省市县相关规定,划转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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